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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脱水机的种类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大致有:物化污泥、生化污泥、物化生化混合污泥等三种。 各种污泥对脱水机的适应有一定的不同,国内污泥脱水机的常用机型有:离心式、滤带式、螺旋环牒式及板框式。沉淀污泥的脱水,絮凝剂的选用及配比操作很关键,絮凝效果好,污泥的脱水相对的顺利。以下简单介绍三种机型的实际使用情况,供甄选: 离心式:三种污泥均能适应,但耗能高、高转速导致噪音大。 滤带式:适应物化污泥,且滤饼含水率低,对混合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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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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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新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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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印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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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北海防城港加快水河道污水整治
水是生命之源,地球水资源供不应求,再加上各种废水在不达标的情况下,随意排放,导致水环境污染更重。 水环境质量关乎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3月27日,记者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指出和反馈的问题,近日,北海、防城港等沿海城市党政有关负责人分别对辖区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进行专题调研,并与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 日前,北海市党政有关负责
环境保护大事件——江苏盐城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
江苏盐城响水“3·21”事故救援指挥部获悉,截至23日7时,响水化工厂爆炸事故死亡人数已升至62人,危重34人,重伤60人,还有部分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当地共接收医治伤员640名。爆炸事故主要火点已经扑灭,周边火点正在处理。 本次发生事故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经营范围包括间羟基苯甲酸、苯甲醚等。该公司在响水负责的总经理张某在事故中受伤并接受救治,相关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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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螺式污泥脱水机适用于畜禽粪便的处理吗?
近年来,农村强制禁止养殖家禽家畜,如有违规者将直接关停。很多人认为这是极不合理的,毕竟养殖家禽家畜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且不仅仅是农户在养殖,还有大量的养殖户,如果都关闭的话,可能会导致很多城市的供应问题,也会使很多养殖户出现经济问题难以生存。 国家强制禁止养殖家禽家畜主要还是考虑环境问题,很多养殖户为了追求***益而不顾生态环境,肆意破坏。 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流区等核心区大多数地区是禁止养殖的,论破坏性,养殖家禽家畜主要破坏了农村的水资源。中国科学家徐旭东委员认为,破解农村水污染治理问题,需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还记得小时候,我们家门前的一条河清澈的很,夏天的时候我们经常撒欢儿下河游泳,家家户户洗衣做饭都是靠门前这条河水。 如今,这条河却遭人嫌弃,往日清澈见底的河流现在黑漆一片,看不到河底,也见不到鱼虾,还经常飘出一股恶臭。这是因为养殖户将猪、羊、鸡、牛等家禽排的粪便完全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到河里导致的,后来政府禁止养殖家禽家畜后,河里就不曾飘出恶臭味,所以不得不说养殖规模大了确实对环境影响挺恐怖的。 事实证明,家禽家畜排的粪便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到河里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所以需要加强家禽家畜排出粪便的治理。徐旭东委员建议,根据农村人口分散式生活的特点,在没有条件建设集中处理污水管网的小村落,建立人工湿地等分散式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家禽、家畜养殖养殖场所标准化建设,便于粪便处置。918博天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环保设备的厂家,公司生产叠螺机、叠螺式污泥脱水机等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可以有效的处理家禽家畜排出的粪便,使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918博天堂环保生产的叠螺机、叠螺式污泥脱水机可广泛用于各种污水处理工程,如家禽家畜、石化、轻工、化纤、造纸、制药、皮革、食品、饮料等工业行业的水处理系统。实际运行情况证明,叠螺式污泥脱水机可为客户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Diawee/918博天堂叠螺式污泥脱水机DW系列搭配特殊设计的叠螺本体,设计精巧,产品型号多样,涵盖了处理量为0.5-DS/h的超小机型到1320~1360kg-DS/h的超大机型,能够根据客户的实际处理需求提供合适的技术方案。直接处理曝气池和二沉池污泥,无需设置污泥浓缩池和污泥贮存池,因此可以降低基建总体投资成本,并避免传统污泥浓缩池中磷释放的问题,提升污水处理系统脱磷功能。节省浓缩池等构筑物土建投资和搅拌机、空压机、冲洗泵等配套设备投资。叠螺式污泥脱水机设计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大大降低脱水机房土建投资。机内无滤布、滤孔等易堵塞元件,运行简单安全,根据客户运行时间段情况,结合自动控制系统,可进行程序设定,实现全自动无人值守。 养殖户想要扩大养殖规模,可以根据需求选购我司生产的叠螺机,且我司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求,为您提供合理的方案,定制专属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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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 急不可待
2019年重庆市将以濑溪河、临江河、璧南河等国家考核不能稳定达标和水质劣Ⅴ类河流为重点,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基本消除水质劣Ⅴ类河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重庆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纳入国家考核的42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90.5%,高于国家年度目标2.4个百分点;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48段